摘要

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全部实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为了及时救济遭受损害或威胁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被告尽早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间,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规则。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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