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不明,源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关联诉讼之间界限模糊,制度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众说纷纭,共有六种学说,但各有不足。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更为明晰,但尚存在不少交叉管理的情形。基于权属性质差异,从诉讼目的角度出发,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宜将生态环境(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自然资源(或海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国益诉讼,并与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诉讼一起规范。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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