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作者:罗佳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07): 82-8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07.019

摘要

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上附着物设计密度越来越小,导致毗邻不动产间相互影响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愈发复杂多样,亟待解决。公法视角下的相邻关系法律规制,不同于传统的民法理论,同时调整公权力机关和被管理个体、公权力机关和被管理个体邻人两方面法律关系,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和邻人个体利益两种不同利益。引发公法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一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许可4大类行政行为引发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发生,阻却相邻权的实现,二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现阶段我国公法相邻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存在3个问题,即欠缺法律保障、适用范围不明确、原告资格标准未定,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索解决我国公法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