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通常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公务性等特点,行使部分社会公权力,进而成为行政主体,其行为的本质以及相对人对权利救济的需求决定了这类组织的争议纠纷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第三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提供公共服务时也因此获得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由于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公权力越来越大,所以其行为必须加以约束。在实际案例中,第三部门被告资格的最终认定需要结合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同时兼顾司法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