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行政罚款"说,突破公法私法二元体系下的"社会权力"说能贴切地诠释惩罚性违约金的内涵。由法律关系性质、主体性质、行为性质三个要素分析,行政诉讼是该类纠纷基于当下国情的适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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