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责任体系"与"管理体系"的悖论。一方面,工程安全责任体系以施工单位为核心,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最为繁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最为严厉;另一方面,工程安全管理实践以建设单位为龙头,但建设单位屡屡不遵循科学规律,盲目压缩工期和造价。为解决这一悖论,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律属性,强调建设单位就工程安全对社会公众负责的理念和相应的"监督和注意责任",为工程安全管理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