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论、立法和实践观察,我国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衡量标准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要件标准模糊、权衡角度缺失以及缺乏官方统一指导。行为保全制度的衡量标准涉及广泛的自由裁量,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行为保全功能的发挥。美国法中间禁令制度与我国法民事行为保全制度在功能上相似,其标准以"固定要件-灵活模式"为思路,衡量体系日臻完善。中间禁令制度的价值理念和操作方式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标准构建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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