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以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经济法权利的整体性特征使经济法诉讼机制体现公益性特点。因此,在我国尚未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背景下,建立特定的经济诉讼机制很有必要。通过赋予权利主体与其地位相适应的经济公益诉权,使其能够通过经济公益诉讼机制促进自身及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利益,并通过对经济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扩张,使其可在更广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本文认为有必要以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扩张理论为逻辑起点,建立起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机制下的,能够体现经济法权利特点的新型经济公益诉讼机制,进而完善诉讼当事人资格扩大理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经济公益诉讼的激励与保障机制,以实现经济法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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