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公证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了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讨论,分歧的根源在于,公证机构在办理电子公证时能否达到实质审查的标准。根据证据效力审查判断规则的不同,电子公证证据对应的电子公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公证的电子化;第二类是对新出现电子证据的公证,即电子数据公证。第一类电子公证证据应当具有与传统公证证据同等的证据效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免证事实。关于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二类电子公证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对此,可通过修改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第2款但书的规定,构建与传统公证证据有所区别的审查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