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期货市场存在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缺陷,需要政府以监管的方式介入。出于监管成本和效率考虑,政府应当采取混合监管模式。在交易所具有足够激励的领域政府监管当局应当让交易所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在交易所激励不足的领域,从外部对交易所施加影响,改变交易所市场监管激励。政府监管当局一直持有主动权,在交易所没有有效地履行监管责任时,监管当局可以对交易所进行惩罚或者直接介入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