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制度演进,我国争点整理一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另一方面在规范化和体系化建构上仍存在不足。争点整理依托于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二阶段结构,从制度源起和制度逻辑中可推演出其服务于庭审的固有功能,而服务庭审之功能在域外各国的民事司法体制中具体化为集中审理之实现或庭审中心之达成。除此之外,为契合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破除司法困境、满足司法改革之要求,应强调争点整理的多重化功能。因此,我国争点整理的制度建构应以庭审中心的实现为主要遵循,同时兼顾诉讼程序精细化和裁判水平技艺化的具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