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果论者试图将后果考量作为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客观化方法,甚至是唯一(充分且必要的)方法。后果考量可以分为后果预测与后果评价两个层面。后果预测的推理结构合乎逻辑,但在运用时存在普遍法则的可靠性问题、后果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后果预测的比较劣势问题。后果评价的必要性则导致了后果论证的推理有效性问题、后果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问题以及后果评价之特定标准(如福利经济学标准)自身的问题。尽管后果考量可能会给司法裁判带来"理性增益",但它必须与额外的实质评价标准或程序评价标准相结合。作为一种论证形式,它本身也必然预设或需运用价值判断,从而无法完全化约价值论证的复杂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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