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金融体系的联动性、复杂性和外溢性等特征愈发突出,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其传染性、系统性和破坏性日益显著,且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金融风险带有结构性和体制性特征,与财政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性。国此,财政在以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共同构筑成的金融安全网下,理应"有进有退",明确财政作为经济主体和公共主体的职能定位。本文在明确系统性金融风险内涵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当前阶段潜在的金融风险及其特殊性,深入分析在防范化解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提高财政参与度的合理性;从财政作为风险责任主体、防范化解风险的参与主体和公共救助主体三个层级来探讨财政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机制,构建财政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制度框架;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的风险监管职责,运用结构化工具分类引导化解风险和实现多渠道的财政资金供给。

  • 单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