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作为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已经基本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但现阶段立法者的精力主要集中于宏观架构,忽略了制度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在购房未满5年的期限内转让、担保、出租甚至分割应有份额的约定属于违法行为,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此类公证;因房屋使用、管理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由于不具有公示效力,政府并不因此而免责,公证机关应谨慎审核该类约定条款;因房屋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公证机关可对此予以公证;物业费、业主权等事宜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享有,公证机关可对此办理公证;一般管理行为可明定受保障对象单独为之,重大修缮行为则不宜使政府的决策权被多数决机制架空,公证机关需进行实质审查;不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公证机关均需谨慎对待5年禁售期内的继承公证,对超过5年禁售期的相关继承公证则可持相对宽松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