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力是行政行为依法产生的,保障行政行为之法律义务得以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就是法的效力,是法的普遍性效力于行政行为上的具体体现,属于法的个别性效力的范畴。从逻辑上分析,因为法具有强制力,行政行为也应该具有强制力。基于符号学方法的分析,与实现力、实行力、执行力及强制执行力概念相比,强制力这一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与更强的适应性,可以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及其存续力、拘束力义务的强制履行或实现。作为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上长期被忽视的一个重要概念,强制力概念的提出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应引起学界的重视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