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新准则》将附有销货退回条款的销售界定为特定交易,其实质就是强调所收取的对价应在收入和负债之间进行划分,不得将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是有权收取的全部对价确认为收入。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的第五章对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特定交易究竟特在何处?所厘定的各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则是否存在着共性特征?本文拟加以具体探析,以便从总体上加深实务工作者对特定交易会计处理规则的理解与把握。

  • 单位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