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德国法律中,个人数据因为被视为主体人格的一部分而具有不可转让性。但为了促进有价值数据的流通,德国破产实践中借鉴了其版权法的相关做法,即企业从数据主体那里获得的是个人数据使用权,在其破产并拟出售个人信息时,企业需要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在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授权后,才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德国破产法实践中授权加同意的个人信息出售模式对我国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在破产程序中要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出售制度,就需要解决破产企业出售的是个人数据还是个人信息、破产企业对出售对象是否享有以产权定位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如何获得数据主体真正有效的知情同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而这三者也刚好形成了其基本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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