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法》未纳入临时仲裁,当事人无法约定在国内开展临时仲裁,但人民法院可依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依照互惠原则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依据内地与港澳安排、对台单方安排对港澳台临时仲裁裁决予以认可与执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意见,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之间依据“三特定”原则在国内开展临时仲裁,这为国内临时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提供实践。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推进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对国内、国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进行统一规定,可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实现司法对仲裁的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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