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药师立法实践来看,日本、中国台湾的"药师法"体现了管理论的基本理念,侧重规制药师的义务及责任。英国、美国的药师法则体现了控权论的基本理念,侧重规制药师管理主体的实体权力和行政程序。我国药师法应采取平衡论的基本理念,并在该基本理念的指导下构建我国药师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注重药学服务的角色定位并落脚于健康权保障、注重协调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的关系、注重药师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注重行政管理主体和相对人职权和责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