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利用物流运送毒品已成为较为常见的毒品运输方式。然而,对于物流企业涉运输毒品行为,虽然有相关行政及刑事法律规定,但因其具有主观心理复杂性、职业便利性、人货分离性和不作为性等突出特点,而存在行刑责任衔接不畅、主观认定不清、单位与个人行为界定不明、共犯地位难以廓清等归责困境。这主要是因相应形式与实质归责基础不清而致规范依据不足。为此,应以形式和实质义务来源说为基点,对接国家在邮递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确立物流企业对邮递物品在刑事层面上的藏毒监督义务,并据此构建以义务履行为核心的企业合规制度、行刑衔接的物流企业责任机制、基于义务履行相关事实的主观明知、责任主体和共犯认定标准。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