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可否行使追偿权存在着不同的裁判立场,而裁判观点的背后反映着追偿权存否的法理之争。肯定说的理由与具体论证进路均有失妥当,而否定说既符合平等公正、自己责任原则,又契合《民法典》第392条和《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基于此,应当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人之间无相互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