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不尽相同,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出现了罪与非罪之争。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正当化事由也具有统一性,民法或行政法上的合法化事由可以成为刑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应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合理处理"作为阻却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之正当化事由,发挥前置法对刑法定罪的限制功能。进而在此基础上,区分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与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两种形态,分别基于被害人默示同意规则和合法利益豁免机制,对"合理处理标准"进行类型化的实质解释,形成体系化且具有针对性的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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