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海是人类制度所划分出的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占全球海洋面积的95%。公海边界涉及150多个国家,内陆国家也对其资源和气候调节等地球功能抱有极大兴趣,其治理与资源分配需要多边参与协商。联合国大会(UNGA)在第72/249号决议中规定了以下任务: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项下制定一项新的国际法律约束性文书,对区域海洋特别是对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及海洋遗传资源(MGR)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其内容包括有关收益与措施[1]。然而BBNJ谈判中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可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沿海国外大陆架主权权利存在冲突[2];在惠益分享制度谈判过程中,关于分享的主体、范围与模式也有较大分歧[3]。中国在BBNJ谈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简单介绍BBNJ协定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制定现状、影响和意义,对中国如何将“生态文明”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融入国际法条文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