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是该制度改革的关键,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审查标准,应当以被追诉人明知性为前提,以客观事实基础为立足点。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主要以双方无异议作为审查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标准,再加上值班律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侦查过程中客观证据生成机制不健全,这些现实困境导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无法充分实现。确保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并获得律师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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