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调查表明,法院对涉及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实施竞业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裁判上长期存在分歧。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对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以及劳动者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存在争议。应当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中的抗辩权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补偿金支付与否不影响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而默示也是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法院应当认可劳动者以默示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