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皆依靠自治。乡土社会孕育的村规民约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依据。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村规民约处于被废置的状态。改革开放之后,村规民约逐渐被恢复。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村规民约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必须"因村制宜",制定适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引导村规民约健康良性发展,使村规民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助力乡村治理,建设美丽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