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过去十多年中公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来看,无论是反垄断行政执法,还是反垄断民事审判,均未对此类案件全部进行竞争分析。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表面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时存在视野差异,而根本缘由应当是,这两类机关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想要施加的特殊义务在严苛程度上存在实质差异。为实现更为理想的规制效果,我们应当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定位为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特别潜在的竞争审查,这比将这一制度定位为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实施特定经营行为更为科学。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