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颁布后,数据共享的私法赋权和公法规制之间的冲突愈加明显。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面临着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数据共享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在地区之间和部门法之间协调性不足的问题。长三角区域各省市数据共享法治均衡是实现区域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前提。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公私协同治理机制应在平衡法益基础上健全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协调、数据法益类型化保护、大数据风险综合应对、数据公平竞争以及数据争议解决等机制,实现公私法的协同治理,促进长三角区域数字产业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