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制度,旨在鼓励见义勇为,遏制道德滑坡现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出现了对“自愿”的识别标准不清晰、“紧急”的判断条件不明确、重大过失是否免责的认定不一致等问题。从民法解释学的视角,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自愿”无须与法定或约定义务相联系,直接根据文义进行认定,存在非因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定义务或无偿约定义务时,也可适用该条款;“紧急”情形应当采用理性人标准判断且限于人身安全;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应当减轻责任,而非完全豁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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