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连带或独立的法律关系对其之间能否相互追偿至关重要。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连带债务关系说主张各担保人之间已满足连带债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民法典》第392条混合共同担保规则、第518条连带债务规则进行解析。受担保物价值的影响,混合共同担保中要求各担保人对担保债权负担全部给付义务存在难度,并且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并非债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中的“同一给付”。虽然比较法上的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问题可适用共同保证中的连带债务理论加以解决,但因我国《民法典》中缺乏类似拟制性类推适用规则故直接参照或类推适用共同保证规则不符合法律逻辑。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担保人无连带约定情形下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并且基于此种独立关系,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不被允许相互追偿更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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