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冲突的解决一般由法院地法支配,这一原则得到广泛的适用和承认。但在程序法律关系中,同样存在法律冲突问题,解决程序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也需要冲突规范。虽然目前实践中的程序问题依然由法院地法支配,但是程序和实体并不能截然分开,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本质上是同一的、紧密联系的,实体问题法律选择的多样化对程序问题法律选择的多样化有很大的影响。在与诉讼联系比较紧密的领域,如域外取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选择程序准据法方面,程序问题法律选择多样化已有所突破。因此,程序问题法律选择多样化是未来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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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