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监狱法》第47条关于监狱检查以及扣留罪犯信件的规定,从外观上看似乎与《宪法》第40条的表述不符,且在实践中诸如“法院调取通话记录”情形中的合宪性问题亦引起了学界广泛热议,学者们结合各种理论学说针对《宪法》第40条或一般性法律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或各种解释进路,却忽视了法律条文本身的独立价值(即论证性商谈)与具体场景中所适用条文的选择(即运用性商谈)之间的差异。“交警查手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以及《监狱法》第47条对罪犯通信权的限制性规定这三大实例虽然都有着各自问题的特殊性,但亦有着逻辑上的共性,即首先需要认识到加重的法律保留即“限制的限制”在具体场景中并非完全缺乏限制,进而才能在条文的具体适用中探寻出一个合适的对加重的法律保留加以限制的解释方案。如,就《监狱法》第47条的合宪性问题而言,应将对条文制定目的,以及对该条文与基本权利条款之间的实质关系(而未必是严格的逻辑关系)的分析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