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猥亵儿童罪分离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的设置中指的是为满足性欲或性刺激而对未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除奸淫幼女外的淫秽行为。但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和民众对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认识的提升,猥亵儿童罪的刑法规制已面临对象范围设置狭窄、构成要件描述笼统、刑罚设置层级单薄、与强奸罪的衔接不当的问题。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猥亵儿童犯罪,引导广大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任感,有必要重设猥亵儿童罪条款,将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内容升格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设定三款内容,分别对应基本情节处罚、加重情节处罚及猥亵儿童罪犯罪构成的解释性规定,以此明确猥亵儿童罪的具体构成,扩展被害对象范围,增设列举式的加重处罚情节,完善对应猥亵儿童罪不同危害程度的刑罚阶梯,加重法定刑的设置,加强与强奸罪的刑罚衔接。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