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通常的理解下,市场中的搭便车行为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种现象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一些特殊形态的国际贸易中是经常出现的,平行进口就是这样一种行为。商标权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商标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一系列的投入,而平行进口商人在对商标价值维护毫无投入的情况下,利用商标在市场中的价值获取利益,这就是一个搭便车的行为。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需要回到法律的定义。已有文献已经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但在2017年我国颁布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背景下,则需要进行新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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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