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境外高校独立办学条款仅对举办人资质和独立办学机构的办学门类作了原则性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对该条款亦细化不够。境外举办人宜限定为“世界一流大学、职业院校”,可参考权威大学排名或从主客观多维度进行认定。独立办学机构宜界定为举办理工农医类学历教育的独立法人,其独立性的核心在于高度独立的办学自主权。为调和政府监管和办学自主权的可能冲突,政府宜坚持底线监管原则,着重发挥独立办学机构内部监管和境内外第三方组织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