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近代中国的财政分权进程,划分为分权下的集权与集权下的分权两个阶段,发现分权下的集权难以实现财权事权配置,而集权下的分权则能实现财权事权的合理分配。分权下的集权会使事权脱节财权,导致地方通过苛捐滥征、公债滥发解决财政困境,还会使财权错配事权,导致地方将本已实质性独立的财政用于军需扩张,进一步离散中央和地方。集权下的分权则是在“强中央”统一框架下配置财权事权,使财权事权更易配适。从晚清到北洋时期是在分权下集权推进财权分权改革,故无果而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相对集权下分权,才初具近代财权分权制度雏形。但形式上的统一、可控范围内的独裁强化及随意加征的苛捐杂税,侵蚀了该时期中央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南京国民政府财政分权的效果。这为我国在“强中央政府”框架下“集权”提供了历史证据与经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