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司法争议类型多样,情况复杂,但总体上可分为侵犯受教育权案件和侵犯人身权案件两类。在《教育惩戒规则》颁布之前,我国法院对教育惩戒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是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教育惩戒规则》第18条提供了新的救济规则,将部分教育惩戒权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教育惩戒的司法审查,应遵循惩戒合法性标准、正当程序标准和合比例性标准,既规范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又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