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表明,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自治基本单元的乡村"微自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需要。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实现方式,乡村"微自治"因具有内生的强大自治活力,对于发挥农民的自治主体作用,破除建制村自治长期以来难以"落地"的窘境和增强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乡村"微自治"又存在民主协商的基因易被阉割、自治权易被行政力量消解以及自治重心下移导致民主自治的褊狭等问题,而且可能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要达到"政经分离"的发展方向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相背离。因此,在坚持自治为基础的前提下,寻求社会与行政、自治与他治的合作治理和良性互动,是乡村"微自治"持续有效运行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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