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言词证据是以人类陈述作为存在及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四种类型,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主观性、易变性、证据源不易灭失等自身特性。现阶段,我国刑事言词证据的质证环节较为薄弱,主要存在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质证率低,针对被告人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薄弱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策:完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提升其出庭质证率,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