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合理。深圳地区率先立法明确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其原告资格的顺位与范围未予明确,呈现职权扩大化的倾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与刚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由于诉权基础不足,赋予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实际上会对行政权造成冲击。明确行政权与行政诉权的定位,限制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明晰检察机关后置的意义,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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