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9年开始,我国在一批经济学家的呼吁下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应制度逐步建立起失信惩戒制度,用来打击违反广义信贷关系中的不端行为,由于缺少法学家的广泛参与,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被误认为是"诚信"。实际上,诚信是保护、表扬好人的制度,失信惩戒是打击坏人的制度,两者属于两个领域。随着失信惩戒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它越来越成为"黑名单"制度,但内容变了,名称未变,导致《民法典》第1029条把纠正错误的失信记录的人格权确定为信用权,从名实相副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029条应属于维护名誉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