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以来,关于其278条里的“参与表决”这一词语的法律理解,尚未看到权威机构的解读,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参与表决”?何为《民法典》规定的“参与表决”《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