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探讨安徽"双信封"药品招标采购模式的利弊。方法: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理分析等方法,追溯"双信封"制度的推行背景,探讨其招标主体的法律地位、评标方式优劣及单一货源承诺带来的用药可及性问题。结果与结论:"双信封"模式中,招标主体定位法律依据模糊;招标采购仍然由价格主导,药品质量保障措施未能很好体现。在该项制度的设计和推进中,应当注重其合法性和适用性,保障药品招标采购的公平和公正,真正惠及消费者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