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职能观”的确立使得如何保障和提升监督效能,成为了后监察体制改革时代的重点问题。监察体制改革依循主体改革的历史逻辑,实现了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由“分体式”向“一体式”的跨越。但在机制层面,我国权力监督固守于惩治理念,形成了以“嵌入式”机构与“盯人式”监督相结合的直接监督模式,存在机制建设的短板。监察体制改革以“监督全覆盖”与提升监督效能为目标,“扎紧制度的笼子”的实践逻辑亟待破解监督效能不彰的困局。间接监督模式以公权合规为中心,更新了监督职责的结构关系模式、责任机理、内容与结构,是优化权力监督效能的正确道路。公权合规践行了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再监督,监察的再监察”的履职逻辑,是监督效能得以真正提升的关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