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数字经济时代电商平台的发展迅猛,与以往传统商业模式不同的是,电商平台的运营、商品质量以及商品销量等都具有网络特殊性。同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部分头部平台对入驻商家实施“二选一”行为,这种行为也因较大平台以间接的方式禁止与其合作的商家与其他平台进行二次合作,而深刻影响了互联网市场其他竞争平台以及消费者的权利,并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国竞争法律体系中现有的规则制度对“二选一”行为还存在监管力度、直接引用等实际操作上的难题。鉴于此,提出明确法律性质认定、引入相对优势理论等相关路径,以期强化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