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从2011年开始,新宁县XX镇XX村XX组村民李某私自在本组公山"大岭上"集体山场栽种杉苗,营造杉木林。经林业部门验收,2011年造林6.33公顷,2012年造林4.33公顷,2013年造林2.33公顷,共计13公顷。2017年3月,XX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大岭上"集体山场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林木。李某辩称,自己响应国家植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