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你好:我于2021年8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月工资标准8000元。合同中没有就我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另行作出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我顺利转正,可每月领到的工资仍是8000元,于是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每月1万元支付工资,结果被公司拒绝。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