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确立的制度,其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在于为我国在未来普遍建立禁令制度提供了"先行试验区"。禁令请求权并非一种新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禁令制度并非已有的行为保全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体现,也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拓展,而是一种新的程序法上的司法程序。禁令的适用以损害难以弥补为条件,但情况紧急并非适用禁令的条件。通过违法性要件,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可被纳入审查禁令申请时考量的因素。禁令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高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证明标准,只略低于普通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原则上,禁令制度应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禁令时提供担保。禁令应有期限限制,法院需在裁定中对此予以明确。禁令申请错误时,申请人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应从宽把握对过错的判断。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