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税收之债理论不仅在学界获得了普遍承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反映,如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与税收优先权的引入。然而税收之债的理论核心不仅在于保障国家税收债权,更重要的是通过承认国家对税款仅享有请求权而非所有权从而实现对纳税人(债务人)权利的保障。时值《税收征管法》修订,其中关于税收滞纳金与税收利息、税收优先受偿权和委托代征等条款却存在税收债权的滥用之嫌。笔者认为,在税收之债理论下,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中虽可展现身份的多元化,但仍应遵循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的基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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