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调整的是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在利益的取舍上要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但在守约方没有受到财产损失,而违约方却获利的情形下,现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公平价值为依托,无法提供充分的补偿。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将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的起点从守约方的损失转向违约方的获益。通过考察论证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追索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机制,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并以此为契机,规范相应的制度设计,弥补传统违约救济局限性,完善我国违约赔偿责任体系的救济功能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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